原告诉称
宋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名下位于广州市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占全部份额的二分之一)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房款7668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宋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离婚。2018年3月26日,双方就各自名下三套房产达成《房产分配确权协议书》,约定:位于广州市一号房屋,归宋女士所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由张先生向宋女士支付200万元后房屋归被张先生所有。2019年至今,张先生陆续支付了北京市房产的部分价款,合计共支付1033200元,冲减《房产分配确权协议书》第5条约定的2017年宋女士向张先生借款3万元美金(折合人民币20万元)后,北京市房产待付剩余款项为766800元。张先生至今仍未按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北京市房屋剩余款项,也未履行广州市一号房屋份额的过户义务。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被告辩称
张先生辩称,1.关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支付房屋价款一半的份额,被告同意将二分之一的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2.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被告已经超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同意再支付房款766800元;3.被告不同意支付本案诉讼费。另我方主张1.要求原告配合将二号房屋过户至我方名下;2.要求原告支付一号房屋折价款即90万;3.要求被告支付成都市三号房产的售房款及利息。
法院查明
宋女士与张先生于2009年5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1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显示,双方无财产分配。
2018年3月26日,张先生与宋女士签署房产分配确权协议书,内容如下:双方自2008年同居后,女方根据男方实际情况自愿出资110万元人民币,于2009年初在北京为双方安家购置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室,5月9日在广州登记结婚至今感情一直很好。双方虽然曾经因故有过离异过程,相互之间尚不存在任何感情及经济纠纷。
期间,女方以男方名誉在广州市购置房产一套(广州市一号),经双方协商,将以上房产分配确权如下:1.广州市一号房产,应女方要求,男方同意全部由有女方独自享有处分权;……3.北京市丰台区室房产;该房按总价值400万元人币折算,双方各自享有一半产权,女方承诺,在适当时机,将其名下享有50%产权(以200万人民币元现金分期支付)出让给男方,该房产最终由男方独自享有处分权。今后,不论任何一方发生意外,双方子女与上述房产的分配确权均无权提出异议……。
2019年3月28日,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宋女士、张先生名下,共有情况为房屋共同共有。2011年4月18日,张先生作为买方签订一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2017年6月28日,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登记在宋女士、张先生名下,共有情况为房屋共同共有。2009年2月15日,宋女士作为买受人签订二号房屋的买卖合同。
宋女士提交之前案件材料及银行账户明细,欲证明张先生支付二号房屋折价款情况。
宋女士提交其与张先生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宋女士写明,今天收到张先生交来美元五千块,此款从北京房款里扣除,还剩767727.5元欠款。……。
张先生提交一份2010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的承诺书,欲证明成都市三号(以下简称成都三号)、广州市一号、北京丰台区二号房产(系二号房屋)均归双方共同所有。诉讼期间,张先生申请调取三号房产档案,档案显示三号房产由宋女士于2006年8月14日全款购买,已于2011年2月23日由宋女士出售。
张先生提交部分转账凭证,欲证明张先生向宋女士支付款项及张先生及其女儿向共管账户转账情况。
裁判结果
一、广州市一号房屋归宋女士所有,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宋女士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女士房屋折价款余款766800元,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先生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宋女士、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宋女士与张先生签署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在后的协议视为对签署在前的协议进行了的变更。该份房产分配确权协议书系包含着复杂的感情期待、权利让与甚至法益的让渡的财产分割协议。根据该份协议,一号房屋应归宋女士所有;二号房屋应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需支付宋女士相应的折价款,根据宋女士提交的证据,法院对其主张的折价款余款766800元予以确认。宋女士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张先生主张向共管账户转账系作为房屋折价款补偿,涉及案外人且无法证实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张先生主张的三号房产的售房款,该房屋售卖时间为双方离婚后,且根据双方2018年签订的协议书未提及该房屋或售房款,故对张先生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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